1. 对行业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在企业制定专利战略时发挥参谋作用;2. 指导并调整讲究环节,充分利用已失效的专利,借鉴有效专利;3. 拓展研发人员思路,促进新发明的产生;4. 在竞争中占得先机,打击竞争对手。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2)、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非法制作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其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其内容最终必须以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并随之变更而变更。所以各国此类犯罪的对象构成有所差异。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采纳了狭义的知识产权的标准,但同时又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部分广义内容。但范围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对象构成较为丰富,其中某些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①、 商标相邻标志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以外的用来标志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文字和图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装模、商号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对商标相邻标志的侵权行为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台湾刑法典很早就规定了妨害商标商号罪;下及伪造商标、商号罪、虚伪标记商品罪等4种犯罪。中国除对极少数酒类实行全包装保护之外;其它的相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相邻标志如名称、装演等行为的民事责任,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有关商标权侵权的犯罪一节应该相应地反映这一现实需要,使刑法内容进一步规范化。②、 邻接权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立法并未衔接,因而,不能适应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需要,而国外却有相关立法,国外的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类型主要包括著作权 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权利类型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知识产权的性质包括以下几点:1)无形;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利,维护其权利不受侵害。但知识产权也有保护的期限,到日期必须公开,是为了为社会谋福利,促进社会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特征权利对象自然属性的不同,决定民事权利的区别。根据对象的自然状态,可以用形和体作为划分不同财产权的标准。物权是以人类的支配物为前提,物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 债权以人的行为作为前提,行为无形无体; 知识作为形式,既非物质亦非行为的这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既不同于物权,也不同于债权。形式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1. 知识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栖身”于物质载体。知识描述人类的认识,认识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是抽象的,不具备可感知的形式特征。比如,以精神为依托的“胸中之竹”,无法为他人感知。知识又是具象的,它必须找到得以“栖身”的质料才能成为“手中之竹”。手中之竹一旦完成,就转化为不再依赖于他的描述者的独立的客观存在。这种可感知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2. 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其后,无论是形之于物质材料,还是被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靠了这种品格,知识可以不断地积淀、传承。形式和物不同。物,不能永存。比如,一件造型优雅、色彩和谐、精美绝伦的南宋瓷瓶,是材料、造型、色彩的统一体,尽管人们精心呵护它,其寿命总是有限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质料与形式的统一则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种统—一旦被打破,物就不复存在。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权消。因此,法律不必为物权设定时间界限,而是任由物的自然寿命决定。作为“形式”的知识,其存在和再现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质料,它有无限的选择余地,只要它能找到得以彰显或存储的质料,就不会灭失。知识靠表现和传递而存在,并维系其寿命。除非是知识的现实形态全部灭绝和存储于大脑中数字化了的“胸中之竹”全部失忆,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否则,知识的寿命是无限的。
1.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的客体,既侵害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又侵害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权等。2.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侵害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的损失的行为。从这里可以看出,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法规;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三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违法所得数额或非法经营的数额较大,给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失也较大;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不同的侵犯对象,法律或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规定。3.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任何一个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主体资格。这里的自然人还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人。单位,则包括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且不受所有制或经营形式的限制。具体来讲,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非法人单位,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依法登记核准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都可以成为非法人单位。4.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多数犯罪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自然人或单位,明知自己的行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这类犯罪故意的核心。除侵犯商业秘密罪外,绝大多数犯罪都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都不能构成。
一、申请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三、 审理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四、决定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知识产权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一个体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佳,这是众所周知的。根据香港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Political&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公布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中国在亚洲各国家和地区中排名倒数第二,仅好于印尼;根据世行公布的法律指数,该法律指数的成分之一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中国在195个国家中排名95位,低于世界均匀水平。理论上讲,在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薄弱的地区,企业的研发投资意愿应该不强。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中国却是个不折不扣的“研发大国”——根据世界经合组织报告,2006年中国企业的研发用度总额仅次于美国与日本位居世界第三,2002-2006年间中国企业研发用度增长率世界第一;根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大会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调查统计,中国超过所有国家和地区,成为世界上主要跨国公司进行研发投资的首选之地。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如此薄弱的国家里,如何实现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是否中国企业与众不同,他们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其先进技术和创新产品?还是存在其他可以替换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可以支持中国企业的研发活动呢?这是本文要回答的两大题目。为回答第一个题目,我们通过跨省比较分析来考察各省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状况的不同是否影响各省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研发投资以及研发产出。研究发现:(1)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较强的省份,高科技企业更可能获得各类外部融资:外部债务融资、非正式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和外部股权融资,他们也更愿意将更大比例的资金投进到研发活动中,并开发出更多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2)固然我们上述结果表明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与高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否存在一个被我们所忽略的因素,不仅进步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也进步了高科技企业发展水平,从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高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之间的相关关系是“伪相关”呢?对于这一题目,假如我们发掘知识产权保护对高科技企业融资能力和研发能力的作用机制,那么显然二者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而非“伪相关”。作者设计实证检验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是通过以下三个作用机制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产生影响的: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减少公司技术轻易被竞争者仿制和盗取的“外部性题目”;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减少公司因担心研发项目信息被泄露而不愿向外部投资者表露信息,从而融资困难的“信息不对称题目”;第三,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减少中外合资企业的“代理题目”——中方股东很可能将外方股东所提供的先进技术挪为他用,致使后者不愿向合资企业转让技术。上述研究结果对本文的第一个题目作出了回答: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投融资行为是起作用的。但是,即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作用,其总体水平仍然落后,外资高科技企业似乎不该将中国作为研发投资的首选之地。由于与国内企业不同,外资企业是可以选择到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较强的国家进行研发投资的。因此作者推断: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可以替换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可以起到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到中国进行研发投资的作用。我们以为社会资本可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替换机制。社会资本在经济学领域的经典定义来自LLSV(1997):“一个社会中人们的合作倾向,也就是说,在社会资本比较高的社会里,人们倾向于通过合作来获得社会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互相猜疑、互相算计导致‘囚徒困境式\'无效率的结果。”Knack和Keefer(1997)则进一步夸大社会资本包括社会互信、社会公德、和团队精神。基于世界观调查(World Values Survey)的数据,LLSV(1997)发现中国的社会资本和社会互信水平是非常高的,在全球40个主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名列前茅。而Allen,Qian和Qian(2005)则进一步指出:与西方不同,中国较高的社会互信主要受到了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熏陶,他们对中国企业主的进一步问卷调查结果还表明:100%的企业主以为假如企业破产了,那么经济上的任何损失都比不上信用和声誉的损失来得重要。可见,取信用在中国这种关系型社会中是非常被看重的。假如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很高,人民的诚信度和公德心很强,那么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不完善,该国人民也较不可能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以社会资本可以作为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机制。为检验这一机制,我们考察了各省社会资本水平差异对外资高科技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我们的主要研究结论是:(1)在控制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保护水平,政府廉洁程度,金融发展水平,同行业密集度,上、下***业密集度,基础设施建设,薪酬水平,人力资源丰富程度,政策优惠哑变量之后,社会资本比较高的省份更轻易吸引外资高科技企业的进驻。而且在社会资本较高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也更愿意与当地企业组成合资企业,并且研发投资意愿较强。(2)在高社会资本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强度逐年进步;相反地,在低社会资本的省份,外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强度却是逐年下降的。这一结果与我们的理论猜测相一致,说明外资高科技企业对当地社会资本的逐步了解,逐步积累经验,并对当地人的诚信程度做出了逐步的反应。这些结果回答了本文的第二个题目: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里,社会资本可以起到了替换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此外,为了更清楚地了解社会资本的作用机制,我们还考察了外商投资者来源国(地区)的社会资本和国家文化如何影响投资国(中国)社会资本的作用效果。我们得到如下研究结论:(1)假如外资高科技企业是来自于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那么他们将更重视合作伙伴和员工的诚信程度,因此他们会选择到社会资本比较高的地区进行研发投资。(2)假如外资高科技企业来自于中国文化背景差异很大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较大的文化差异使外商投资者对中国的投资环境非常陌生,因此为减少风险他们也将选择在具有较高社会资本的省份进行投资。(3)来自风险回避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其投资决策也在更大程度上依靠于投资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的高低。(4)对比其他国家的外商投资者,具有华人血缘关系的外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对投资地区的社会资本水平依靠程度较低,由于他们可以利用其他机制,例如基于关系与声誉的治理机制,来应对当地人的不诚信行为。(5)历史上曾经交战的双方仍然很难忘记仇恨,历史上与中国交战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更不可能与中国企业成立合资企业,也更不愿意在中国从事研发活动。鸦片战争以来这些国家与中国的交战次数每增加一次,两国投资者建立合资企业的概率就减少3.2%,来自这些国家的高科技企业在中国的研发强度减少0.6%。这些研究结果从多方面拓展了“文化与金融”这一新兴领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六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先容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具体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的题目、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以及研究的改进与创新等。第二章文献回顾与理论分析。“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司财务”,“社会资本与公司财务”都是交叉学科领域,目前该领域的文献未几,作者综合运用经济学、财务学、和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具体分析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及社会资本对高科技企业的融资、研发投资、研发产出、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选择等财务决策的作用机制。第三章制度背景分析。首先先容中国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然后我们讨论了中国各省知识产权执法状况的差异;最后我们分析了世界各国(地区)社会资本水平以及中国各省的社会资本水平的差异。第四章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高科技企业外部融资、研发投资和研发产出的影响,并具体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高科技企业投融资决策的三大作用机制。第五章是研究社会资本对外资高科技企业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选择以及研发投资选择的影响,接着作者讨论了外资高科技企业来源国的社会资本和国家文化如何影响投资国社会资本的作用效果。第六章是对论文研究成果的总结,包括研究结论与启示。本研究的主要改进与创新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的国家里如何发展高科技产业?这是世界各国政府、企业和学术界普遍关注的题目。假如要研究这个题目,恐怕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数据能比中国的数占有说服力,由于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差,而高科技产业发展之快,无“国”能出其右。中国如何在不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又快又好地发展高科技产业,这一题目为众人所困惑,也为世界所瞩目。本文利用了中国科技部提供的包括2001-2005年间中国所有高科技企业的数据库,对这一题目进行了系统地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证上首次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对高科技企业外部融资、研发投资、和研发产出的影响,并率先指出社会资本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替换机制,在外资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区域选择、股权结构选择和研发投资选择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不仅可为中国政府制定高科技产业未来数十年的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提供一个决策依据,而且也有助于其他国家了解和鉴戒中国发展高科技产业的成功经验。第二,本文是第一篇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引进公司财务研究领域的论文
论文内容属于知识产权,受著作权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著作权是其中的一种。申请知识产权的方法:1、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说明书是你的专利技术的详细说明,权利要求书概括你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大小,摘要就是简要说明,并不需要作出实物。图片也可以手绘,只要清楚即可,不需要按照制图标准画图。然后再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一份专利申请请求书表格,填好。2、拿着这些材料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或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去国家知识产权局驻各地的代办处申请。3、等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的各种通知书,并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没有问题就可以授权了4、如果对专利事务不了解,可以找一个专利代理事务所帮代理专利,当然,需要付代理费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版权)、货源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其它智慧成果,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版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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