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我们要知道为什么大部分公司申请专利, 那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什么呢? *防止竞争对手抄袭自己的产品 *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提升公司的名誉 *提升自己和其他公司叫板的实力 为什么要废除软件专利制度? 该报告合作者之一的Pam Samuelson表示,他从该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软件业没有专利一说,或许软件业会发展的更好;软件业专利制度的最大利益者是专利律师,而不是创业公司们。 同时,美国的专利系统的工作效率也越来越跟不上节奏了。Milwaukee Journal Sentinel的John Schmid分析了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的数据,他发现2009年有接近120万个专利待审批,这个数字基本是十年前的三倍。在2009年,专利机构要花3到5年才能处理完一宗专利申请——是官方承诺的18个月的2倍多。最要命的是,18个月后,专利局就会将专利的创新之处挂到网上,大部分完全没有经过任何的实际验证。世界其他各处的竞争者们都能轻松的抄袭创意。这完全违背了建设专利系统的初衷:如果你想让专利局不这么早公布你的专利,你还得另外付费。 还有更糟的。专利局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驳回专利申请……只有不到50%的专利会得到通过,十年前这个数字是70%。有估计称每年“被拒创新(没有获得许可的合法科技,以及没有得到资助的创业公司)”至少让创业者损失64亿美元。所以负责保护美国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机构实际上通常会适得其反。 Feld称现在科技公司不得不投入大量资源自保,目前不是为了创新,而是防止那些专利黄牛党。 美国的建国者们认为知识产权应该在宪法中有特殊地位,“为了推动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在限定时间内作者和发明者对自己的作品和发现享有专有权利”。他们的想法是对的,但他们肯定没有想到亚马逊会给在线购物车点击以及在线讨论方法申请专利,微软为单击激活需要双击打开的程序申请专利。 以上由知呱呱小编提供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盖公章);个人:身份证】;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3)源代码(提供源代码的前、后各连续30页且每页50行(总共3000行),如果全部源代码不足3000行的应当提交全部源代码); (4)设计说明书或操作说明文档(一般10页以上); (5)代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 (2)工业软件和服务:研发设计类、经营管理类和生产控制类产品和服务。 (3)信息安全软件产品研发应用及工业控制系统咨询设计、集成实施和运行维护等服务。 (4)数据分析处理软件和数据获取、分析、处理、存储服务。 (5)移动互联网:移动支付、地图导航、浏览器、数字创意、移动应用开发工具及环境类软件。 (6)嵌入式软件(软件收入比例不低于50%)。 (7)高技术服务软件: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生物技术服务软件。 (8)语言文字信息处理软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相关文字编辑处理、语音识别/合成、机器翻译软件。 (9)云计算:大型公有云IaaS、PaaS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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