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专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在取得专利权就要提出申请,申请专利注册的时候,需要由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就会授予专利权,那么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是如何规定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是如何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以上就是关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是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查询、专利转让等业务欢迎咨询知呱呱。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撤回情况,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那么专利申请的撤回情况有哪些?专利申请的撤回情况有哪些?(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以上就是关于专利申请的撤回情况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查询、专利转让等业务欢迎咨询知呱呱。
【专利申请】专利实质审查需要多久时间,专利实质审查是指专利局在对申请案进行审查时,不仅要对申请案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实质性要件进行审查。那么专利实质审查需要多久时间?专利实质审查需要多久时间?专利实质审查的时间不确定,一般是6-18个月,取决于发明的内容,审查员对发明的理解和审查员的工作安排以及审查员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文件往复的时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因此说其申请的时间比较短,下证自然也就快了。以上就是关于专利实质审查需要多久时间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查询、专利转让等业务欢迎咨询知呱呱。
1、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以及被撤销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是维持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提出复审请求。2、复审请确认,必须在收到专利局驳回申请的通知之日起或者收到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否则专利局作出的有关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3、请求复审,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复审的理由只能针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或者撤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事项,不得提出其他无关的理由和证明材料。4、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者被撤销的专利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或者撤销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也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一、专利行政诉讼 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不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三类: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2、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3、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以下两种情况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二、专利侵权诉讼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三、专利权属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的争议焦点一般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1、专利法规定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如何确定? 通常认为,发明人被单位明确职责或负有职责的工作应当是其本职工作。 2、什么是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交付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 通常认为,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的重点在于交付,交付一般需要一定的形式,并且形式可以多样,如:大会宣布、成立课题小组、会议决定并记录于会议纪要上、明确任务、拨付专款并专款专用等。 3、什么是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需要有协议?这种利用是公开的还是代为所不知的? 通常认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发明所利用的单位的物质条件在该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发明的完成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有依赖的,没有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就不可能完成。 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无论单位是否知道或者单位是否作为工作任务下达,只要事先没有协议,都应当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专利申请的复审,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申请专利的要求,符合驳回的条件,驳回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请求,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决定,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请求。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请人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可提出复审请求,并附相关证据。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人请求复审的请求,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审查,原审部门依据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查,认为应当撤销原决定的,应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由复审委员会据此向申请人发出撤销原决定的通知。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书面通知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间内陈述意见,经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专利申请仍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 会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没有作出陈述或修改意见,期间届满,视为请求人撤回请求。请求人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在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请示决定之日起3个月可向人民法院诉讼。应提交的资料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专利申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专利申请复审的撤回和终止专利申请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专利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专利法却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所谓不相同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可以认为这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从实质上来说“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标准。 所谓不相近似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公知公用的外观设计相比,该外观设计有显著的特征,以致专业美工设计人员不能容易地从现有技术中演变出来。所以这里“不相近似”可以理解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创造性的要求。 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实用性,专利法中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中,适于工业上应用,可以认为是对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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