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专利申请文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一、先申请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应该如何处理?专利法是以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专利享有独占权为基本原则的。所以一项发明创造只应授予一个专利权。换言之,一项发明创造若给予两个以上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独占性的原则。在日本将这一原则称之为"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在美国称为"排除重复专利原则"。当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分别由若干个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时,只能对其中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授予专利权,专利权究竟授予谁?各国专利法对此一直存在着两种原则。(一)第一种,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目前,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二)第二种,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我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当及时提出专利申请,过晚提出申请,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但是,发明创造构思尚不成熟,或者申请文件尚未准备充分,则不宜仓促提出专利申请,不然在以后的审批程序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专利权的取得。二、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产生效力。三、单一性原则也称为"-发明-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根据上述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可以同日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一、保证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我们知道,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故一般情况下要比发明专利申请较早获得授权。申请人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情况下,一般实用新型申请会较早获得专利授权,这样可以保证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证书,尽量缩短获得专利权的时间,以便申请人办理有关项目交易、宣传推广、资质认证、侵权维权等事宜。二、尽量延长申请人专利受保护的时间、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们知道,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期限是10年,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20年,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如果实用新型专利先获得授权,则申请人取得了10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发明专利也获得授权,则申请人可以放弃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这样,同一个发明创造则延长至20年保护期限。而且,由于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其稳定性及权威性较实用新型专利都有很大提高,可以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发明成果。三、可以同时达到单独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目的并可弥补单独申请的缺陷。单独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好处是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短并将较早或较容易获得授权,有利于配合申请人的一些认证、交易、宣传等安排。缺点是实用新型专利因未经实质审查,稳定性较差,容易被无效,且保护期较短。单独申请发明专利,好处是一旦获得授权,则专利稳定性较好,且保护期较长。缺陷是,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且审查较为严格,不能获得专利授权的风险要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大的多,且申请周期较长,具有很多不确定性,不利于企业对于专利利用的安排。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正好可以采两者之长、避两者之短,是申请人较好的一个选择。
细想一下就会发现,作者钻错了牛角尖,没有对专利法的前后规定进行综合考虑,没搞清终止和无效之间的差别。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作者对其中的终止提出了疑问,指出如果在发明授权前,实用新型被无效如何处理?其实,专利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既然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当然也就谈不上终止。所以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无效本身并不会影响发明专利的授权。当然,如果实用新型是因为不清楚、公开不充分、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原因被宣告无效的,那发明能授权的可能性基本也没有了,但不能授权的原因不是专利法第9条,而是其它条款。 另外,专利法第9条规定发明授权时要求实用新型尚未终止是否合理?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例如10年的保护期满,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或者因为未缴纳年费被视为放弃等,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发明授权前已经终止,这时该技术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他人即可以无偿使用了。如果这时又授予发明专利权,相当于又把公有领域的技术给予保护了,这对公众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是合理的。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时,如果任意一份请求书遗漏同日声明或者任意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出现缺陷,将导致申请人的专利权范围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获得授权。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申请人的权利损失,除了需要申请人和代理人提交之前认真仔细审对,发现缺陷及时准确补救之外,更需要从源头来杜绝这种情况,即对同日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提交流程进行优化。本文首先概述了在现有提交流程中容易出现的缺陷及其克服方法,其次针对同日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纸件申请流程提出优化方案,再次针对同日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电子申请流程提出优化方案,最后对优化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和推行前景展望
我国专利分为三种,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的客体可以是方法、也可以是产品;实用新型的客体只能是产品,而且只能涉及对产品结构、功能的改进;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的外观。这三种专利中,相对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发明专利是最有技术含量,贡献最大的一种专利,在申请才程序上也较复杂,有一定的难度。从专利保护期看,发明专利保护期最长,为20年,稳定性最高,但申请要求相对严格。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保护期10年,稳定性也不及发明专利,申请时,可根据产品市场需求等情况确定需要申请的种类,以期在完善保护和快速授权之间获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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