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在德国专利申请成功后,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最长为20年,从申请日第3年起,每年都需要缴纳年费。那么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1、提交以下申请文件:A.申请请求书;B.专利说明书;C.权利要求书;D.申请摘要;E.必要的附图;F.必要的优先权声明;G.必要的优先权文件。2、专利局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审查员根据实施的检索和实质审查,将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缺陷予以披露,根据申请人的回应决定后续程序的进行。如果不合格,例如资料欠缺有缺陷等,在收到意见通知书后,申请人需要把手续补齐上交;审查结果合格的话,申请将公开,公开时间为18个月;3、申请实质审查:是否补齐资料,消除了缺陷,如果资料补齐,满足了授权条件,将会收到授权的通知;4、授权登记及公告:授权公告后的9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无人提出异议,那么您的发明将受到专利保护。以上就是关于德国发明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如果想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查询、专利转让等业务欢迎咨询知呱呱。
推迟进入国家阶段一般并不会影响授予专利权的时间;4,通过这二个报告,使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前景和技术进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预定的指定国、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请求外国给予专利保护,申请人已经得到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5万美元、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推迟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1.国际阶段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5,并被认为是同一天在各指定国提出的申请。2.国家阶段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提出申请,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国家阶段,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申请人可以初步判断该申请在各国专利局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景.申请人仅需用中文(或英文)向中国专利局递交一套申请文件即可确定该申请的申请日。(四)中国申请人从PCT程序中可以获得哪些好处1;2.在进入各国的国家阶段之前;3.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形式审查、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三)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准备申请费用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除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
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物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该公约与《保护文学与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起构成了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经济“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两个“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我国政府在加入书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8条第1款的约束。
时间较短此种申请方式直接进入指定的国家,无需经过国际阶段,相比较而言,此种方式一般比PCT申请所用时间要短。享有优先权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为期6/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首次申请人,不致因为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让第三者抢先申请注册。增强说服力在某些国家获得专利授权后,可以此作为充分说服其他国家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的理由。完善申请文件申请人根据国际检索报告与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对文件进行修改,提高国家阶段成功授权的可能性。
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即《巴黎公约》)成员国,对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我国《专利法》有明确的体现,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可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就相同主题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并享有优先权。
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该国国民的待遇。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不致由于两次申请日期的差异而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人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其条件是,申请人必须在成员国之一完成了第一次合格的申请,而且第一次申请的内容与日后向其他成员国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内容必须完全相同。独立性原则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该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这就是说,商标在一成员国取得注册之后,就独立于原商标,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无关,即各成员国独立地按该国的法律规定给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不受其它成员国对该专利权处理的影响。这就是说,已经在一成员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在另一成员国不一定能获得;反之,在一成员国遭到拒绝的专利申请,在另一成员国则不一定遭到拒绝。强制许可专利原则《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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