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否则侵犯原作者署名权,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定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一、侵犯署名权的行为 1、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侵权行为 (1)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2)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的侵权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除当事人约定或根据行业习惯使用作品不署名外,没有署名原作者的行为 二、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的有效期间。权利人要在诉讼有效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诉讼期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那么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多长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著作权的诉讼时效 1、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若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 一、申请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一套 1、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首发日期和地点。 3、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 4、作者情况、著作权人情况。 5、申请者签章。 6、表格内容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7、封面由江西省版权保护中心填写。 (二)申请者身份证明 1、个人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书(委托代理者申请登记); (3)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6)作者对版权归属的说明书或协议的复印件。 (三)权利保证书 1、个人申请者:必须有本人签字。 2、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必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作品自愿登记申请书 1、申请作品的完成时间、由谁完成的。 2、作品的名称。 3、提出作品登记自愿申请。 4、签章: 个人申请者:由本人签字即可;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作品自愿登记说明书 1、内容简介(作品主题、中心内容,简述作品的主要特征、特点)。 2、创作过程(作者身份、具体过程、申请目的、作品使用范围)。 3、签章: 个人申请者:由本人签字即可; 法人单位与非法人单位申请者: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提供作品样本 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作品的图片至少从六个方面的角度来反映作品的特点;摄影作品提供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二、交纳登记费。严格按照版权局的作品登记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三、审核。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合格后送省版权局领导领导审批,合格后由省版权局核发《作品登记证》,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以上登记办理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
(1)诉前权利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诉前证据保全。即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3)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权。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确属构成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可以裁判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使侵权行为人不能再进行侵权活动。
一般来说,著作权案件的受理费按诉讼标的进行计算。其他诉讼费用是指除了案件受理费用之外,还应缴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交出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由申请人预交。如当事人有困难,可向法院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当事人按照承担责任的比例负担;撤诉的案件由原告承担,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驳回起诉的案子,费用由起诉人负担。
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需要如下材料: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图书的出版作了相应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时应遵照以下规定: 1 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依据图书出版合同约定。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2 版式设计权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3 图书的修改、删节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5 图书的出版、重印、再版 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图书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包括图书出版者(如出版社)和期刊出版者(如杂志社、报社)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即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2.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其他出版者未经许可不得出版同一作品,著作权人也不得将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作品一稿多投。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专有出版权是依出版合同而产生的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邻接权范畴。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您的每一条问题的反馈和帮助支持,我们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