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但是要注意的问题有很多,就申请申报高新企业而言,对企业拥有专利数量有所要求。在进行专利转让时,申报高新企业的知识产权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发明专利或者是六个实用新型专利。此外,对于要找授权未交费的专利还是授权已经下证书的专利,区别并不明显,只要手续合格通知书上显示是合法受让而得到的专利权即可,可以购买已经授权下证的专利。专利转让合同的问题。在进行专利转让的时候,双方要订立合同,一切按照法律程序和流程要进行,最大程度地使自己购买回来的专利是合理合法的,避免后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未授权未缴费下证的专利,双方则要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如果是授权已缴费下证的专利,双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两者之间是不同的,因为专利转让分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如果是购买专利的申请权,买方要承担专利授权不成功的风险,所以在购买之前要仔细评估专利授权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专利是否达到你期望的价值,专利的核心技术是否符合你的要求,这是站在买方的角度。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在专利转让的时候,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必须要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参考资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深圳地区的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也可申请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如果企业申请的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或者深圳高新企业认定超过三年时间,可以进行申请高新复审。 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高新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其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公司有什么好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1、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详见08年1月起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连续三年,三年期满之后可以申请复审,复审通过继续享受三年税收优惠,一共是6年。(如年纳税100万,申报通过当年,即可享受减免40万的优惠,三年就可减免120万税收,六年则减免240万);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3、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将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管理水平,重视科技研发,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能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4、高新技术企业不仅能减免企业所得税,无论对于何种企业都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再者,高新技术企业如何评定?首先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础条件,详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解答》一文。符合条件才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递交之后会进行评分,要超过70分(不含70分)才可以获得通过认定,然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期结束由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OA是Office Automation的缩写,指办公室自动化或自动化办公。 OA是OFFICE AUTOMATION的缩写,本意为利用技术的手段提高办公的效率,进而实现办公的自动化处理。采用Internet/Intranet技术,基于工作流的概念,使企业内部人员方便快捷地共享信息
企业要收集的证据包括: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法律状态可以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不稳定状态,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实质审查”,即处于等待审查或审查正在进行之中的情况; 第二种是相对稳定状态,即审查之后的“授权”状态,有些专利可能维持到“届满”,有些可能因未能按时缴纳年费而“终止”; 第三种是稳定状态,如公开后的“撤回“、审查过程中的”视为撤回“、”驳回“、授权后的”放弃“、”视为放弃“及被“撤销”或“无效” 到此结案,不会再有变化。 问: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何考虑算法特征的作用? 答: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能够提升计算机内部性能,那么在权利要求中要体现出该算法与计算机内部构件等之间的交互,以及如何通过这种交互使得该算法在整个方案中在提升系统内部性能方面发挥了作用。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了特定的技术领域,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一定要体现出所述的算法如何与相应的技术领域相结合,以及如何对外部的技术数据进行处理。 问:对涉及计算机图形学中基本图形元素相关处理的专利申请,如何从技术三要素的角度,从整体上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答:作出是否属于技术方案的判断时,不能简单地从专利申请是否属于技术领域的角度加以断言,需结合具体方案从技术三要素角度加以分析与判断。通常情况下,方案所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达到的效果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三者技术性与否也通常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判断技术性与否的关键在于分析解决相应问题和达到相应效果的方案是否建立在技术性的约束条件之上(即受到科学规律的约束),并依据该技术性约束条件构建整体方案。 问:涉及计算机外部对象处理的技术方案如何判断? 答: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对计算机系统内部对象或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当涉及到对计算机系统外部对象进行处理时,如果算法的改进是针对于解决具体技术领域的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那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注意:首先,体现出其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其次,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所述算法如何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参数也应体现出在该技术领域中应用的物理含义,从而使得权利要求方案整体解决的不再是单纯的数值运算问题,而是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 问:涉及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分为哪些情形? 答:单纯的算法或计算规则,由于仅仅涉及利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数值运算,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算法与通用计算机相结合,如果能够体现出其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带来了改进,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并且算法特征已经成为一种技术手段,在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时需要予以考虑。如果仅仅涉及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一种算法的运算,则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了能够执行数学运算的通用计算机,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单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予以否定。但是,由于对算法本身的改进仅仅是人们对算法规则的调整与改变,没有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出技术性贡献,因此对于权利要求的方案满足创造性要求并无帮助。 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相结合,如果算法涉及到对外部数据的处理,算法的改进是针对于解决具体技术领域的特定技术问题作出的,那么需要注意,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在权利要求中具体描述所述算法如何与其应用的技术领域相结合,所述算法涉及的各参数也应体现出在该技术领域中应用的物理含义,从而使得方案整体上解决的不再是数值运算问题,而是特定应用领域的技术问题。 如果仅仅在权利要求的主题中体现了应用的技术领域,但是特征部分仍然是对某种通用算法的处理过程,则也不符合撰写要求。
1.对于因专利侵权纠纷而产生的权属抗辩依据专利复审委对被告作为请求人所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的受理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这种情况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2.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的虽证据不确凿但尚属充分且他人也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当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证据是否确凿的问题往往很复杂有待在另立的确权之诉中审理。这样做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3.对于被告以他人名义提起权属抗辩他人如果已表示原告的权利归他人但又不愿意参加到本诉中来的按他人放弃诉权对待告知其不参诉之后果并可以同时确认被告此方面的证据不确凿而驳回被告的权属抗辩。理由有二其一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往往复杂难断如他人不到庭只凭被告一说、他人一讲不可能理清。其二当事人参诉与否是决定被告权属抗辩成败之关键如不参诉则意味着被告的权属抗辩已落空。此时不能适用中止审理程序更不能就此确认原告不享有诉权应继续本案的审理。4.被告如以原告的权利属于自己为由抗辩的则不适用中止审理程序因为没有新的诉讼法律关系产生没有一案要待另一案审理结果而定的情况存在。这时产生的确权问题属于本案需审查的事实内容之一无需另案审查。1、知识产权民事诉讼(1)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除了侵犯我国民法通则予以明确的民事权利也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害)(2)知识产权归属诉讼就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发生的诉讼,简称权属纠纷(3)知识产权合同诉讼就知识产权的取得、转让、使用等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在取得环节与权属诉讼有交叉2、知识产权行政诉讼(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我国刑法规定只有以下七种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他人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被害人(权利人)进行举报启动公诉程序,可以代理被害人提起自诉,也可以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4、知识产权仲裁主要在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特别情况可以在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中根据事后协议选择仲裁挑战一:导致诉讼动机多样。传统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法权益。受知识商业化影响,当事人开始将知识产权诉讼作为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以获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在案由选择上除传统的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外,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纠纷等亦为当事人常诉案由。挑战二:导致批量案件增加。为增加竞争对手赔偿压力,部分当事人选择在特定时期内集中诉讼批量案件。一旦原告赔偿请求获得支持,竞争对手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直接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批量案件增加亦导致法院审判压力的增加,人案矛盾进一步突出。挑战三:导致调解难度加大。部分原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无合作动力,在诉讼中缺乏调解的诚意,明确拒绝调解;即使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或者已初步达成和解协议,在最后签字或履行阶段亦往往搁浅。调解反成当事人拖延诉讼的手段,增加了法院调解难度。挑战四:行业发展对诉讼影响较大。行业发展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当前核心区内涉及知识产权的行业仍处于发展调整期,利益分配不均衡,利益争斗加剧,如视频网站、数字图书馆等案件集中反映了相关行业的特点。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引导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他人专有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1)、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2)、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我国现行刑法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即属此类行为。另外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发行、出版、出售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发行其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录象、计算机软件以及其他邻接权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非法制作第一类是伪造、擅自制造行为。其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授权而制作;二是超越授权范围而制作。如现行刑法中的第215条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等。第二类行为是非法复制行为,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重制他人作品。如我国现行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等。(4)、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其内容最终必须以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并随之变更而变更。所以各国此类犯罪的对象构成有所差异。我国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采纳了狭义的知识产权的标准,但同时又增加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部分广义内容。但范围仍十分有限。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对象构成较为丰富,其中某些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①、 商标相邻标志商标相邻标志是指除商标以外的用来标志企业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文字和图形,其主要包括商品装模、商号及原产地名称等。相当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对商标相邻标志的侵权行为均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台湾刑法典很早就规定了妨害商标商号罪;下及伪造商标、商号罪、虚伪标记商品罪等4种犯罪。中国除对极少数酒类实行全包装保护之外;其它的相邻标志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侵犯商标相邻标志如名称、装演等行为的民事责任,显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建议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有关商标权侵权的犯罪一节应该相应地反映这一现实需要,使刑法内容进一步规范化。②、 邻接权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与现有的相关民事法律立法并未衔接,因而,不能适应打击该类犯罪行为的需要,而国外却有相关立法,国外的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
呱呱知道网可以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整个流程的时间大概八个月左右,具体时间还要看商标局情况。一、转让形式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二、商标转让流程1、商标转让流程[2]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三、转让途径1、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转让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1)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四、商标转让准备材料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在网上下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代理组织提供。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五、商标转让时间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自确立申请日起三到四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在上文中介绍了注册商标转让流程是什么以及其他和注册商标转让有关的规定。有意向想要注册商标的企业或许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注册商标也不失为一种更便捷的办法,注册商标转让与受让双方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完成一定流程即可进行转让。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要事先查询是不是有近似的。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的核心是指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排他独占权。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权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至授权前,权利也受到保护,只是程度不同,表现形式也不。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公布前,这时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对其权利的保护表现在对该发明专利申请后同样主题的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将丧失新颖性,不能授予专利权。自该申请公布至其授予专利权前这一阶段是"临时保护"阶段。在这期间,申请人虽然不能对未经其允许实施其发明的人提起诉讼,予以禁止,但可以要求其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如果对方拒绝付费,申请人也只好在获得专利权之后才能行使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阶段申请人只有有限的独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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